你的音樂不是你的音樂

人類歷史上,大概沒幾項經濟活動的商業模式、權利義務關係比音樂複雜。從聽眾的角度而言,過去是擁有音樂,現在是租用音樂;擁有時可以借人,但不能任意公開和他人分享。法律上來說,音樂檔案或儲存裝置的複製是一種特殊的權利,把一份樂譜表演出來是另一種權利,流通到串流平台上、在廣播節目裡播出、放進廣告畫面又皆是不同的權利。先不管你懂不懂這些專業細節,總之記得一個大前提——權利義務關係是人為,而非天經地義,社會文化的變遷或科技的躍進都可能打破原有結構。搞不好在某個未來,牛肉麵的味道會成為一種權利,擅自煮出別人的味道可能觸法,但只要你月付 9,999 元,全台灣的牛肉麵就能吃到飽。

同樣道理,藝人與唱片公司的關係正悄悄改變。2005 年,歌手泰勒絲(Taylor Swift)與獨立唱片公司 Big Machine 簽下長達 13 年合約後出道,期間發行 6 張極為成功的專輯,將她推上樂壇超級天后地位。雙方的合作遵循音樂產業運行數十年的傳統:唱片公司大筆投資在沒沒無聞的新人身上,期待未來走紅後能從各方面回收成本;藝人則藉由讓利,獲取快速推動生涯發展的資金與專業資源。早年的不平等條約可比作一般職場或職業球員,藝人得做的是在合約到期前取得足以成為談判籌碼的成就,再藉由跳槽其他唱片公司一次次墊高自己的底價。在這個為未來下注的過程中,錄音母帶往往是最重要的標的物,它能衍伸出各種權利及收益;反過來說,雙方之間若是絕裂,回頭檢視得失時,往往也著墨在母帶的歸屬。

2019 年,不再與泰勒絲合作的 Big Machine 將母帶全數賣給業界知名經紀人斯庫特‧布萊恩(Scooter Braun),結果引發一連串的爭議。根據泰勒絲在推特上的控訴,布萊恩長年霸凌她,而自己最珍視的作品卻落入最討厭的人手中,形同是她「最大的夢魘」。泰勒絲曾向前東家爭取買回母帶,對方開出的條件是「一份新專輯母帶換一份舊專輯母帶」,要她知難而退。既然得不到母帶「本體」,那麼泰勒絲只好使出最後的辦法 —— 摧毀它們形而上的「價值」,並將該「價值」在自己手中重塑出來。簡單來說,她要重新錄製這六張專輯,並且號召歌迷捨舊版聽新版。在這個論述裡,舊版已落入賊人手中,其精神在新版轉生,宛如一則奇幻故事。

重錄專輯沒有想像中簡單。一、你得先擱置其他事業計畫;二、要說服歌迷他們過去所愛如今一文不值;三、把新版錄得幾乎跟原版一模一樣(才能完美接收其精神)同時又能辨識其中差異(不然就變成侵權);四、詞曲版權掌握在自己手上;五、要等待合約時效到期。不過泰勒絲正是最適合挑戰這項難關的藝人,她不僅主導絕大多數的創作、行動力極高,疫情還給她充足的時間,而她的粉絲可說是最為死忠的一群人。這也不是泰勒絲第一次挑戰產業規則,早在 2014 年,她就曾把所有專輯從 Spotify 下架,做為對抗免費訂閱方案的手段。

2021 年,《Fearless》與《Red》兩張專輯的重錄版本先後發行,皆拿下告示牌排行冠軍,讓這樣的創舉成功寫下先例。那麼藝人與唱片公司之間長久以來的權利關係,是否會因為此事而開始產生變化?回到前一段的第五點,現行藝人合約往往有條文保障唱片公司,在解約後 2 年或收到母帶 5 年內禁止藝人重錄歌曲。有趣的是泰勒絲目前簽約的環球音樂雖應允她擁有自己母帶,但顯然擔心其他人有樣學樣,率先將年限加倍,大大提高了重錄的門檻。無獨有偶,台灣也有魚丁糸(原蘇打綠)因為合約問題,在 11 月底宣布將以「復刻」之名重錄過往舊作。以其條件觀之,同樣成功機率不低。

藝人與唱片公司間的信任危機在這些事件表露無遺,而差別在於台灣市場小且單純、唱片公司的施力有限,無論主流獨立藝人皆盛行自立門戶;美國市場則直接對接全球,主流唱片公司的資本與行銷能力依舊巨大,這也是為何泰勒絲還是與唱片公司簽約的理由。

猶記得王若琳在 2020 年以《愛的呼喚》獲選金曲獎最佳國語專輯,眾人為了翻唱專輯是否有此資格爭論不休,而重錄專輯又如何呢?葛萊美獎主辦單位、美國錄音學院的發言人表示,現行規則並未對此加以限制。事實上,重錄單首歌曲在西洋樂壇行之有年,同樣藝人唱同一首歌曲所在多有,見怪不怪。告示牌報導指出,法蘭克‧辛納屈(Frank Sinatra)曾在自營廠牌重錄過往為人作嫁的歌曲,而納金高(Nat King Cole)也曾因為科技的汰舊換新,把從前錄過單聲道的歌曲重錄成立體聲,兩者皆入圍葛萊美。至於艾爾頓‧強(Elton John)、詹姆斯‧泰勒(James Taylor)、洛伊‧奧比森(Roy Orbison)甚至還以重錄歌曲得獎。

說到這裡,有幾個根本問題始終未曾被討論到:如果一首歌能被無止盡的重錄,那麼它真正的「魂魄」究竟該依附於那個版本?藝人是否有權力主張某一首歌的錄音與他緊緊相連、不可分離?或是法律、合約足以為其定義?當代流行音樂與其他創意產業不同的是,藝人往往被視為經濟與創意活動的核心,彷彿一切的靈感、價值、意義只因他們而成立。反觀爵士、古典樂強調各種版本的詮釋,鮮少有人能壟斷,創作者本身的演出錄音反而不見得評價最好、銷量最高。此外,這個時代的藝人也許仍會在合約上吃虧,但他們在社群話語權上卻佔盡優勢,能夠輕易將唱片公司、產業機制形容成十惡不赦的罪人,從而模糊了真相。話說回來,音樂於某些人是信仰,於另一群人可能只是一項消遣,從沒有什麼真理存在。如此看來,泰勒絲重錄專輯所引發的種種討論和思考,或許比它實際上的任何成就或代價都來得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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