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平等嗎?——《「我反對」不恐龍大法官RBG 第一手珍貴訪談錄》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耳熟能詳,但為什麼要法律之前才能人人平等呢?

《「我反對」不恐龍大法官 RBG 一手珍貴訪談錄》
傑佛瑞‧羅森
麥田出版
平裝 / 304 頁

1993 年受美國柯林頓總統任命,美國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露絲‧拜德‧金斯伯格 ( Ruth Bader Ginsburg 1933-2020 )。以崇尚「司法最小」的溫和自由派,到了 2006 年逐漸於最高法院,提出筆力萬鈞的不同意見書。以「我反對 ( I Dissent )」的堅毅態度,結合一路爭取性別平權、個性內斂而言語精闢的形象,以及時尚的品味,逐漸為美國公眾喜愛。2013 年深受金斯伯格不同意見書啟蒙的法學院學生莎娜‧尼茲尼克(Shana Knizhnik) 開設「惡名昭彰 RBG」部落格,一時迷因盡出。尚有紀錄片「RBG 不恐龍大法官」、相關書籍、周邊商品、刺青圖騰等,金斯伯格大法官(以下簡稱金斯伯格)成為流行文化偶像。

對台灣讀者而言,或許很難想像大法官成為名人的可能性,儘管在 2017 年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說明民法限制同性成婚條文違反法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新聞畫面頓時充滿彩虹飄揚,卻沒有台灣大法官新偶像的誕生。而在此案例中,可見「平等」有多麽不易與可貴,須以「憲法」,國家最高法保障,並需要社會普遍的支持,法條詮釋才能與時俱進。

美國憲法內關於平等權的條文:「沒有任何一州有權利拒絕任何人在法律之前的平等保障(nor shall any State deny to any pers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書中以數個經典案例與社會運動訪問金斯伯格,其中1970年代金斯伯格擔任律師時對於性別平權在律法上的實踐,如今仍有許多觀念可供讀者在性別平等意識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1970 年代美國在黑人平權的基礎,女權基本上已具有社會共識,唯法條並未跟上……如「維森菲德案」她代表丈夫原告,在妻子去世後拿不到社會保險育兒津貼,因為當時規定津貼只給予寡婦,不給鰥夫。一者,該法歧視婦女,同樣繳社會保險卻無法保障親密夥伴;二者該法內含「男主外女主內」以性別區分社會角色的刻板印象。金斯伯格認為,當時許多律法暗藏女性是需要被隔離、保護的意識形態,那對女性來說不是安全,而是牢籠。

對美國來說性別平權的最強爭議戰,即是墮胎法案。而美國州內最嚴格的墮胎法令當屬德州,除非出現緊急醫療需求,任何原因超過六週後皆不得墮胎。1973 年「羅訴韋德」案,一名化名為羅的女士控訴德州墮胎法侵犯其隱私權,當時大法官們判定羅勝訴,並且試圖建立各州統一的墮胎法令。但金斯伯格卻公開批評該案的法律推理,該案將女性生育自主權與醫療隱私權連結在一起,卻未主張法律將不會強加在男性的負擔,強加在女性身上,違反了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喪失堅實的憲法基礎。再者,該案試圖塑造一個能通用各州的墮胎律法,將強化反對墮胎的行動,使得墮胎議題更形對立,使得該議題穩定解決的時間往後推遲。

如預言般,今年 9 月,德州送出鼓勵民眾舉報六週以上墮胎婦女並可得獎金 27 萬的「心跳法案」。而如今的 9 位大法官,以 5 比 4 的比數並未阻擋該法案的進行……若金斯伯格大法官還在世,或許情勢便會不同。金斯伯格更曾主張政府應補助貧窮女性的墮胎為義務,保證貧窮婦女的平等權。如今德州法案一出,使得德州婦女紛紛跨州手術,而在這樣的情況下,金斯伯格最憂心的貧窮婦女,又該何去何從。

從性別平權到公民自由,在「史密斯訴無名氏案」,最高法院支持阿拉斯加性犯罪者追溯以往的登記規定。她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此舉將抹滅他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因為只能放置壞的紀錄,卻不能放好的。她說道:「偉大的憲法裁定,多半都是在那些你我不想成為知心好友,也不想當隔壁鄰居的人所涉及的案件中提出的。如果我們不喜歡的人就不保護,我們自己也會失去保護。」

在紀錄片與相關的書籍中,皆提及金斯伯格與丈夫馬蒂的相知相惜,馬蒂後期全力支持妻子的法官責任,使金斯伯格真正體認婚姻應是平等個體的結合,兩方個體共同負起育子的責任,兩性才能真正平等。而金斯伯格在 2013 年在甘迺迪中心主持一場同性婚禮,為第一次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主持的同性婚禮。她認為此婚禮彰顯了美國憲法的卓越之處,她說道「憲法成立之初並未包括奴隸、女性、美洲原住民,甚或貧窮男子也不在保護範圍。隨著社會演進,憲法中定義的人民範圍愈來愈大,而在第十四修正案時,才將「平等」兩字放入憲法之中。」包容,即是金斯伯格心中最偉大的憲法。

在台灣很幸運的女性能夠擁有生育與身體的自主權,我們也有多元成家的立法基礎,這些變化皆非平白無故,是一次次的社會倡議、公共教育,調整社會原有的觀念。如今移工逐漸隨著產業與社會需求,已然成為社會的一分子。而隨著疫情不時調整的警戒政策,我們可以學習金斯伯格看待平等權的思想模式,思考有誰在什麼情境是掉落法律之外保護的。在書中提到的案例中,有些為婦女獨自提起訴訟,出於相信司法會給予正義。正如作者傑弗瑞‧羅森(Jeffery Rosen)提到#MeToo 運動時,金斯伯格認為那代表社會已有意識並支持女性面對性騷擾的困境,而法律也已準備好,就等你來用。

從金斯伯格的訪談中,不只看見律法在現代社會深具理想的一面,她為「人生而平等」觀念立下更具批判的思考方式。「我反對」不僅是金斯伯格的不同意見書,更是我們面對人生不平等時,能夠有「我反對」的氣度與勇氣。憲法的理想不再意味著不可到達,而是我們是否相信。

Previous ArticleNext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