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私密影像外流——缺乏專法及專責單位的三不管地帶
今年1月,台北地檢署、台北市婦幼隊及刑事局電信偵察大隊破獲「創意私房」及「小圈子」等偷拍論壇,會員可以買賣性私密影像,甚至將被害者的姓名、學經歷、聯絡方式一併附上,作為行銷手段,目前累計受害者人數可能超過上萬名,但只有少數的被害者,能夠鼓起勇氣捍衛自己的權利
處處是漏洞的現行法規
目前關於性私密影像的處罰規定,散落於《中華民國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沒有明確的體系及規範架構,對於偵查手段、影片下架等措施也付之闕如。現行制度只能保障兒童及少年受害者,無法保障成人受害者的權益,例如朱玉宸(小玉)換臉案件,法院是以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第310條「誹謗罪」及個資法第31條「損害賠償」判決。面對科技進步而產生的新興犯罪,現行制度漏洞極大,若行為人在「沒有公開受害者個資」的情況下散布自行製作的不實性私密影像,只會被判「散布猥褻物品罪」,僅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
在修正草案依舊缺席的專責單位
今年3月,行政院同步增修《中華民國刑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草案除將製作不實性私密影像納入規範外,就情侶合意拍攝性私密影像,日後分手遭對方報復散布的情況,也特別增訂刑法第319-3條第1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現行法規只能依「散布猥褻物品罪」論處,法定刑高出許多。另外,修正草案中的刑法第319-3條就合意拍攝、偷拍、強制拍攝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法定刑。
而本次除了增修《中華民國刑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行政院通過的草案還一併修正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這四部法律合稱「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不像《跟蹤騷擾防制法》是另立專法規範。如此一來,可能會因為缺乏完整體系架構,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如性私密影像案件,雖然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令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負擔下架性私密影像的義務,但條文用字是「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則該規定是否有包含「報復式散布」的情況,即有所疑。
而修正草案也沒有規定性私密影像案件的專責單位,這類案件因為具有性隱私,不論是偵查手段、溝通技巧跟其他刑事案件全然不同,也必須跟社福、醫療單位合作,刑事偵查跟心理輔導都需要一套完整的流程,不應該使受害者奔波於不同單位之間。法律除了科予加害者刑責,也需要輔導、治療受害者,並協助受害者重拾生活信心。
美中不足的跟騷法
反觀今年實施的《跟蹤騷擾防制法》,或有不少性私密影像議題可以借鑒之處,如保護令、預防性羈押等措施,在散布性私密影像且個人資料被公開的情況,可以預防受害人受到二次傷害,並避免更多人受害。然而,跟騷法所定義的跟蹤騷擾行為,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此一要件嚴格限制跟騷法的適用範圍,如在半夜一直撥打無聲電話,即無法適用跟騷法,造成無法可罰的漏洞。希冀立法機關在跟騷法案件統計後,持續改善並修補不足,方能落實本法保障人民安全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