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 me the money 從林若亞釋憲案看台灣職業運動

不管是《征服情海》裡面由湯姆.克魯斯(Tom Cruise)扮演的運動經紀人傑瑞.馬奎爾(Jerry Maquire)、因王建民重返大聯盟而被大肆報導的由朗.沃佛斯(Ron Wolforth)主持的投手醫院,抑或是布萊德.彼特(Brad Pitt)主演的電影《魔球》中的數據分析師,或者近來開始廣泛使用的冷凍艙治療,許多職業運動迷都瞭解,即使是以職業運動員為核心從業人員的運動產業,也要有同樣專業的輔佐人員或是相關設備器具,來協助職業運動員的職業運動生涯,一方面擴大產業規模,一方面精緻產業的內涵。

不過,不同於其他專門執業人員,在台灣由於職業運動員的所得被認定為薪資所得,而薪資所得在以往報稅時,僅能夠從其所得當中扣除基本的薪資扣除額 12 萬 8 千元,因此職業運動員即便願意自行支出必要費用來精進、修正自己作為職業運動員各個層面的表現,不管是球技、體能、心理諮商、運動傷害防護,乃至於公關形象、合約洽談或是設備器具購買等種種事務,這些費用即便和職業運動員的工作內容有所關聯,卻由於無法扣抵其薪資所得,壓縮了運動員支出數額上的能力與意願,也壓縮這些輔助行業從業人員的市場與發展空間,更讓我們每每在談到如何改善台灣職業運動環境時,總是少了一味。

這樣的問題並非初次端上檯面,在民國 98 年底的棒球國是會議當中,時任球員工會代表的蔡瑞麟律師,就曾經在會議中表示,希望能夠將球員收入由薪資所得,改為可以扣除必要費用的執行業務所得,卻未獲回應;也有部分職棒球員希望仿效名模林志玲後來採取的方式,成立個人工作室來處理這類稅務問題,卻也卡在球員合約問題而無法實現。

這個問題卻在日前一起案件中獲得解決。名模林若亞因為自己的補稅案件提出訴訟,經由承審法官錢建榮聲請大法官釋憲,而由大法官作出釋字 745 號解釋,認為現今所得稅法當中,不允許領薪資所得的納稅義務人透過列舉必要費用而享有超過 12 萬 8,000 元扣除額,屬於違憲。也就是說,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們將會因為林若亞的釋憲案,看到更多球員有能力及意願支付更多費用協助自己的職業運動生涯,也會提供跟吸引更多的產值進入運動相關產業。

也許有一天,當我們提到台灣職業運動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時,你會想起來這個連開球都沒參與過的模特兒林若亞,在無意間打出的這支全壘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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