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與職棒加盟

正當台灣的職棒聯盟季後賽展開酣戰時,也有一些影響深遠、重大的新聞發生,主要都是圍繞職棒新隊伍,先是職棒聯盟宣布下季開始,確定會有由澳洲組成的球隊參與職棒二軍賽事;另外,由大魯閣事業群的謝國棟受託提出的沖繩組隊提案,認為不確定性過高所以遭否決。隨後,謝國棟也召開記者會,公開沖繩組隊的企劃書內容,認為職棒聯盟在溝通上並沒有給予沖繩這邊機會。再著,長久以來都有放出風聲要參與職棒的崇越科技董事長郭智輝,出來高分貝砲擊職棒聯盟鎖國、不夠開放,尤其是在加盟辦法的權利金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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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職棒聯盟即將組隊參與我國中職的二軍賽事。圖為澳洲隊去年在世界棒球經典賽的比賽畫面。(Getty Images)

崇越這幾年來雖都有維持著球隊營運,對於棒球運動、尤其組成球隊這點上,已經有所作為,但崇越在職棒球迷心中留下的印象卻是:年年放話要加入職棒、又每每找理由退卻推託。因此,球迷也不太會去去正視這次郭智輝的說法;但是,如果從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本身的內容,及在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施行後的狀況來反思,不管從謝國棟代表的沖繩方的意見,或是崇越郭智輝董事長的批評來看,職棒聯盟的加盟條件確實有些地方會讓有意者卻步。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當中,最直接提供企業去投入資源在球隊、運動賽事誘因的,一個是在第 9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直接補助運動選手薪資,另外一個則是第 26 條「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如果法律條文本身太過生澀,簡單地說,第 9 條是政府會看情況幫你出錢養優秀人才;第 26 條是如果你本身賺很多錢、要找方式合法節稅,歡迎把錢花在運動項目上面,拜這所賜,SBL 超級籃球聯賽的球員薪資有明顯成長,又例如吳岱豪當時與富邦勇士的合約是年薪 420 萬,而近來與寶島夢想家簽約的田壘更是年薪高達 600 萬。我們可以有個大概的結論,由於運產條例的存在,對於出資企業來說,只要出資企業本身有足夠的營利所得在維持營運的開銷上,再加上有補助還有稅捐的優惠,不會構成太大的負擔。

回到職棒聯盟 1 億 2,000 萬的加盟金與 3 億 6,000 萬的保證金。以有股票上市的崇越科技來說,他們 2017 年整年度的稅前淨利為 13.2 億,稅後淨利為約 10 億元——這已經是在有維持崇越隼鷹隊的支出下的結果。因此,即便把相關營運成本增加,短期內並不會影響他們的支出結構太多,也比較不會影響他們的股價。

但是,驟然而來的加盟金跟保證金一旦加入會計帳目,有幾個問題就必須思考:第一,加盟金跟保證金的名義,不確定能否符合運產條例第 26 條。第二,即使能扣抵,他們本身的營收有沒有需要增添這麼多一年內的抵減金額、卻又不至於過度影響股價波動?第三,由於加盟金跟保證金的數額過大,加盟職棒與否,可能變成不僅是經營者、董事會的決議就能通過,而必須要由股東會議決。以職棒聯盟要求的門檻條件,能有資本投入的企業勢必幾乎都是上市、上櫃公司,但加盟制度裡面的條件,會不會造成這些公司即使有能力、卻在報表上無法對股東們交代?

此外,如果職棒聯盟真的以有規範下的開放態度來看待加盟一事,那麼除了加盟辦法外,也可以像政府招標公告般,主動提出加盟企劃書內應備項目,甚至在其接洽對象願意承諾保密義務並接受違約條件下,自動提供現有球團經營概況,讓有意加盟的對象可以據此提出具可行性的計畫與數據評估,聯盟跟有意加盟對象也可以磋商細節,讓雙方需求與認知趨向共識。

澳洲願意加盟,以及前幾年中信跟富邦願意以高額接手球隊,代表職棒絕對並非大家想像的無利可圖,更不只是企業拿來宣傳跟善盡社會企業責任的道具,只是在相關法令跟制度下,如何協調、折衝,則是不管職棒聯盟跟事業主管機關,都該去思考的。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與職棒加盟01
澳職執行長維爾(Cam Vale)(左),九月初正式向中華職棒會長吳志揚(右)遞交加盟企劃書。(來源:中華職棒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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