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發生後,企業除了道歉之外更積極的作法

前陣子桂冠公司全面下架使用由「福灣巧克力」進口的巧克力製作的巧克力湯圓,並將巧克力湯圓上架 4 天之販售所得全數捐出做公益,在這個看似食品供應廠商間的合作選擇,其實與一件職場性騷擾事件相關。

桂冠公司表示對於合作夥伴的選擇,會更謹慎考慮,期盼未來推出的產品在高品質、優質風味的原則之外,也兼具實踐社會價值與責任。另一方面,福灣巧克力公開道歉,並表明董事長即性騷擾加害者已被要求卸除職務,未來會致力打造兩性平權的工作環境,並為建立合法、合理的申訴管道。可見在現今的消費者心中,企業是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至關重要,影響著企業形象且直接左右企業收益。但除了消費者給予的壓力外,於我國法規上亦對企業訂有強制規範,以防止職場性騷擾及促進工作環境的性別平權。

目前我國得適用於職場性騷擾之法律有《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發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後二項法令更是針對企業必須營造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有著明確要求。例如若企業的受僱者達 30 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企業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亦必須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企業也必須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若調查屬實,企業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予以懲戒或是其他處理。

另外,雇主於知悉發生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等,企業若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則除了恐被課予10萬至50萬元之行政罰鍰外,雇主也必須與加害人一同對員工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台灣的中央研究院為例,其有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委員會」受理員工之性騷擾申訴,委員有 7 至 15 人,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由院長就員工中指定。委員會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必須於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並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調查過程得訪談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蒐證及訪查,也得邀請專業人士協助,並確保調查過程均不公開。審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必要時邀請與案情有關之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並做出審議決定。若決議成立性騷擾,對加害人必須做出懲處或為其他處理之建議。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做成審議決定。

以我國現有實際案件為例:某公司主管多次對員工言語性騷擾後,員工數次向公司申訴,然而公司做的處置僅是告知受害員工該如何去向婦幼隊申訴,以及勸諭主管少回辦公室。事後,員工即主張公司於知悉性騷擾事件發生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而告上法院,請求公司應與主管一同對受害員工為精神賠償。

該案件已判決確定,法院於判決中審酌公司於「知」有性騷擾事件後,並無立即開啟調查程序,亦無安排將主管或受害員工調換單位,仍將受害員工置於加害者的管領之下,致受害員工身心蒙受巨大壓力等情形,認定公司確知性騷擾事件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判決公司也必須賠償受害員工的精神損失。

判決中亦有明確提及:公司的性騷擾之防治措施,是雇主對於受僱者之「保護義務」;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提供受僱者免受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以免侵害受僱者之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若雇主於受僱者表示受性騷擾時,未以審慎態度視之,即時主動關懷,啟動雇主所設置之性騷擾防治處理機制,避免被性騷擾者繼續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則難認雇主已「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該判決能說是已經給予雇主一個明確的性騷擾事件補救準則了。

桂冠公司下架巧克力湯圓事件,則提醒了企業如何處理,以回應消費者對於性別友善工作環境的重視——企業要再次審視公司內部是否已達到台灣法律對雇主應如何防範、補救職場性騷擾的「最低要求」,並設身處地實施到讓員工「有感」,除得免於遭行政裁罰外,也是能讓員工得更安心地為企業創造價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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