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他律、物律

如果在路上隨便抓個人來問:「怎麼規範人們的行為?」答案不外乎兩種:「立法規定啊!」或「找人盯他或教他!」這其實反映了歷來人類解決不當行為的兩大方案,前者就是「法律」,而後者則是「他律」。但還有一條路、一個我們可以訴諸的力量,亦即《科技與哲學》專欄開篇以來不斷談到的「物」——各種人為設計與製造的技術品。

除了法律和他律,還有「物律」——什麼意思?試想下面這個例子。你是交通規劃師,為了交通安全,希望汽車和機車分道而行,你會怎麼做?最直覺也最簡單的,就是「宣導」。掛在天橋上的宣傳布條、道路安全講習、中小學的交通安全日等等。透過這樣的方式,可以建立一個社會共有的道德準則:汽車和機車不要行駛在同一條道路。如果汽車開到慢車道或機車騎到快車道,駕駛就會遭到規勸、白眼、臭臉甚至咒罵。這樣的群體壓力——人與人之間的相互規範——防止彼此做出糟糕的舉動。這就是「他律」。

他律常會遇到一個難題:「破窗效應」。如果一扇窗子破了卻沒人修理,接下來就會有更多窗子被砸,因為沒人覺得砸破窗子是個問題。同樣地,如果不少駕駛開始混道而行,而且沒發生什麼意外(還可能比較快達到目的地),就會有愈來愈多人起而效尤。群體壓力逐漸消失,道德準則接著瓦解。就像在多數人不願意好好排隊的社會中,很少會有人覺得排隊是必要禮儀,而認真排隊的人還可能吃虧。這時候,作為交通規劃師的你該怎麼辦?

立法規定「汽、機車不得混道」,並且訂出罰則。相比他律,法律要強硬得多。打破社會共有的道德準則,一般不會有什麼實質損失,但違反法律規定,輕則上繳罰鍰、重則身陷囹圄。但就像常說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除非違反某種道德準則會引起嚴重後果,否則一般而言道德準則不會「入法」。例如,幾乎沒有國家對「不排隊」訂出罰則並嚴格執行。換句話說,我們很難想像「汽、機車不得混道」成為嚴峻的法條,特別是在眾聲喧嘩的民主社會,更難凝聚共識來支撐這個法案的形成。即使法條成形,也須支出大量經費成本,才能加派警力確保此法確實受到執行。

建議你試試第三種方案:在快車道與慢車道之間設置障礙——可以是行道樹、鐵欄杆、或者安全島。這個方案比他律強一點,心理強度高的駕駛可以輕易忽略他人白眼,卻沒有辦法用心理強度輕易克服物質障礙;這個方案比法律弱一點,擁有性能極好的汽車或機車駕駛仍然可以硬闖安全島、穿過行道樹,但很難被抓到卻不繳罰款,也沒辦法讓車子代替他坐牢。這個中間方案,就是所謂的「物律」。

有的讀者可能已經注意到,安全島早就有了,這有什麼特別的?其實,「物律」的特別正在於它不特別。從製作自家農地的籬笆開始,人類使用這種物質技術已經數百甚至數千年,當代生活之中亦隨處可見,但我們卻從未賦予這樣的技術一個正式名稱,也很少在思考如何規範人們行為時想到它。這反映了我們對於「物」作為「律」(名詞)、「物」能夠「律」(動詞)的長期忽視。更重要的是,物律雖然不能(也不應)取代法律和他律,但可能更適合現代社會。

一方面,在多元的民主社會裡,公眾很難對道德標準形成共識,因此訂立或修改法規都變得異常困難。此外,公眾也經常質疑與不信任公權力。在如此情況下,「法律」比以往更不容易。另一方面,現代社會的人際關係已經不如早期社會緊密,這使得他律經常隱而不顯、甚至名存實亡。過去人們不做壞事經常是因為壞名聲容易傳遍街頭巷尾,但現在就連樓上樓下都常常互不相識。此外,基於「相互尊重」的自由主義原則,人們也選擇盡可能少管閒事。這使得許多有助於社群有秩序運作、但卻不到事關生死程度的道德標準落到一個三不管地帶,既無法律也無他律(所以精確來說其實是「兩」不管)。

物律,可以補足這個漏洞。它比他律有效,卻不像法律這麼強硬。它比法律容易達成,卻不像他律可以輕易忽略。如果我們希望保留現代社會珍視的自由與民主,但仍能確保公眾不致自行其是導致社會四分五裂,物律可能是我們應當探索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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