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力克的終於說出口

台灣職棒圈 2018 年 8 月份最引起熱烈討論的事情,莫過於 Lamigo 桃猿宣布要找來新洋投捍力克(Luke Heimlich)的新聞。簡要說明,捍力克在未成年時因為被指控對親戚的女兒有性猥褻行為,他承認犯罪行為,但相對應的,若他能夠在一定期間遵守法院開出的規定,此項紀錄將撤銷且永遠封存不被公開


他達成了上述條件,但卻因為美國州與州規定、執行上的落差,導致這件事情因為公部門的疏失在他大學時期意外地被挖掘出來,再次公開並引起軒然大波,導致在大學時期有出色表現、被評斷為有美國大聯盟首輪實力跟天賦的他,在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MLB)選秀會上疑似因此被各球團默契封殺而落選;Lamigo 在今年 8 月份和他正式簽約後,縱使在提出刑事無罪證明(因為其紀錄已經遭到撤銷),仍遭聯盟用違反聯盟規章第17章外國籍(職)球員管理辦法第 94 條「⋯⋯或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之構成要件,決議不同意捍力克的登錄申請。

關於本件事情的處理態度,乃至於未來規章應該修正、甚至突顯出應盡速進行勞資團體協約的必要性等觀點,不管國內、國外都有相當多精闢的文章已經討論,也就不在這邊贅論,但對於捍力克來說,這遭不僅沒有白走一趟,甚至在法律上對他是具有相當重大的意義。怎麼說? 

筆者必須先說明,因為筆者並未修研英美法,因此以下均係用台灣現行法律的概念來做粗淺的討論。

如果以國家賠償法的概念,倘若捍力克因為公部門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紀錄應封存卻被洩漏),也因此(無法擔任職業球員)受有損害(無法以其棒球能力謀生而減少之薪資),那要件上是有成立請求國家賠償的空間;但是在此前,縱使大家都認為他之前在美國 MLB 選秀會未能中選,是因為此一事件紀錄違反封存規定而意外地遭到挖掘,讓他被各球團默契封殺,但那終究是眾人的合理猜測、推斷,並非來自美國職棒任何單位的肯認,直到台灣職棒聯盟正式決議,才終於有人說出口「我們是因為你以前的事件所以不讓你工作」。

過往雖然咸「認為」要是沒有人知道這個事件,依照捍力克的實力絕對該選入美國職棒,但一來美國各大職業運動確實都存在過選秀前經有犯罪行為的球員,例如 Lamigo 新聞稿提到的卡隆‧巴特勒(Caron Butler),因此在假設的國家賠償訴訟過程中,被告即政府方可以依照這個為理由,去答辯主張捍力克事件被洩漏這件事情,這與捍力克能否被選上,並不存在因果關係,選秀落選的結果僅僅係各球團依照專業評估後的考慮;二來,縱使選上,捍力克能藉此取得的工作薪資數額會是很難證明的一點,畢竟你光是證明沒有這個事件自己就一定會選上已經很難,更何況還要證明自己可以在第幾輪被選上、未來能取得怎樣的待遇,也都會是相當大的難題。

但是在經過來台灣一遭後,這情況就截然不同,Lamigo 是已經正式給予一份有確定薪資的合約,而這個合約無法執行的理由,也經由台灣的職棒聯盟正式公告確認是因為捍力克以前發生的事情所導致,那不管是損害存在、損害的額度還有與公部門(故意)過失行為間的因果關係,都有相較於之前更高被肯認的可能性。

當然,這裡並不是說捍力克方式為了取得訴訟上可以使用的素材,才和 Lamigo 有這一次的簽約,更不是說台灣的職棒聯盟和 Lamigo 都以正式書面方式往來有何不妥,但倘若在本次事件上,這意外的插曲真的成為捍力克未來在訴訟上有利的主張、而且被採納,這樣的事件不會是第一次,那不能說出口的默契封殺,可能終將會被天外飛來一筆的白紙黑字給打破。

同樣地,台灣的職棒聯盟也有了針對「影響職棒健康形象的不正行為」這樣不確定法律概念、第一個白紙黑字的前例,未來對於也許沒有犯罪、但道德非難度更高的行為,或是道德非難度低、但是在法律定義上更接近有刑事有罪(例如易科罰金),甚至是像是本身是刑事犯罪行為、卻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少年程序事件的事情,如何用本次的事件來做比較,去判斷是更為嚴重、或是較為輕微,也會是台灣職棒未來的課題。


Lamigo 桃猿宣布要找來新洋投捍力克(Luke Heimlich)因為少年時期的犯罪紀錄,激起台灣職棒圈對選手個人行為相關規範的討論。(Photo by Justin Tafoya / NCAA Photos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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