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抗爭者到談判者——台灣職業棒球的團體協約之路 

這陣子的運動話題除了圍繞世界盃之外,美國 NBA 籃球的選秀日還有接著要來的自由球員市場,也是內行球迷們津津樂道的話題。尤其在自由球員市場開市後,一個又一個的合約跟交易,每隊球迷在理想與現實的陣容間不斷地修正進出,也是饒富興味;而這幾年台灣也有愈來愈多球迷也都能在這些合約跟交易背後,配合著每個球團的經營理念、陣容乃至於薪資結構,甚至搭配著對於集體勞資協議(Collective Bargain Agreement,簡稱 CBA)的理解,來分析一些讓人愈想愈不對勁的交易背後潛藏的考量。

但是,為什麼在美國,每個職業運動聯賽都有這樣的集體勞資協議呢?這其實跟美國的反壟斷法有關。美國的職業運動聯盟之所以能夠脫免於反壟斷法,是因為職業運動聯盟(必須)具備卡特爾(Cartel)組織的特性跟要件,而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要件,就是在這個領域當中的勞動權益的骨架規範,是必須透過資方與勞方以有效且具代表性的團體協約方式來決定;這個要件其實很符合人性,因為當你這個從業領域的資方們都沆瀣一氣聯手起來、而勞務提供者又很難轉換到其他從業領域時,如果讓單一的勞方個別的和資方談判一些基本權益,很容易被「不排除解散」或是「共體時艱」來吃乾抹淨,惟有全部的勞務提供者能夠結合在一起,才比較能夠有效地和資方談判。

那台灣的職業棒球運動——職棒呢?中華職棒聯盟本身其實是一個非營利的社團法人,結果來負責舉辦職棒賽事以及相關事務,職棒球團(公司)要加入這個社團法人、成為社團成員(也擔任這個社團的常務理事),才有資格參與賽事。而在這個社團法人的章程架構上,建制了整個職棒目前遵循的制度,當中也制定了職棒球員的契約範本;換句話說,目前台灣職棒球員被要求使用的契約範本,是在一個由資方作為權力者的組織當中制定出來的。個別大牌明星球員或許可以透過自身戰力跟人氣上的不可取代性,來跟資方談判出較有利的條件,但普遍來說,除了涉及個別能力的薪資、契約年數外,條款都是由資方單方擬定的。

早期囿於勞動法令觀念以及建制上的不足、職棒初期的盛況、還較少人投入跨國職業運動契約法令的研究,以及「職棒球員是領著高薪的明星,哪需要什麼保護」的普遍印象等種種因素下,雖然有零星的球員對抗球團方的事件,卻一直沒有出現球員團結在一起,向球團、聯盟方爭取權益的情形。

直到 2009 年底爆發以當時兄弟象包含曹錦輝、陳致遠、廖于誠為首的假球案,由於事件強度加上有球迷籌辦遊行,引起時任政府重視、並將球迷代表邀至總統府參與「棒球國是會議」,球迷代表強烈要求應有球員工會代表參與相關會議的壓力下,已經成立的球員工會,開始不再只是出現在公益活動的看板,而實際地一步步成為職業運動環境建構者的角色,其中又以黃鎮台擔任中華職棒聯盟會長時,最為重視球員工會的參與。

然而黃鎮台卸任後,球員工會又再度在制度上遭到忽視,只能利用單一事件或議題來反映聲音,且主要也是圍繞國際賽議題才有比較多球迷重視。然而,這幾年來的努力、搭配球迷們對於球員權益、職業運動環境發展的觀念也愈來愈健全,確實累積了不少名聲跟力道,終於在今年踏出最重要的一步——向作為制度建置者的資方、也就是聯盟和球團,依照團體協約法、要求進行勞資團體協議的協商。2008 年修法、2011 年開始實施的團體協約法第 6 條,在勞資有其中一方提出合理、正當的協商請求時,課予另外一方要誠信協商的義務,這裡並不是說另外一方就要照單全收,而是你不能理都不理、談都不談,球員工會就在這個條文的支持下,從去年底開始向職棒四球團以及聯盟,提出開始協商職棒球員跟球團間團體協議的請求,並在今年3月促使這個議題浮出檯面,也在 6 月份,勞資雙方第一次以團體對團體、對等的性質,在勞動部前面達成雙方願意坐下、平等地重新討論職棒勞資關係的共識。

這雖然只是個開始,也不代表後續的協商、談判就會一帆風順,但是,球員們從個人、到團體,終於能夠坐上談判桌、預先架構自己與資方間的權益關係,而不只是受損時才能出聲的抗爭者,仍然是台灣職業運動史上彌足珍貴、值得紀念的一刻。

2009 年 11 月 29 日,數百名台灣棒球迷走上街頭,因幫派涉入職棒比賽而引起、超過十名職棒球員遭到指控的打假球醜聞,而要求政府召開棒球國是會議。(Patrick Lin / AFP /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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