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時宜的門票須知

中華職棒從 1990 年的職棒元年迄今,依照官方統計數據已經累積超過 2,800 萬人進場(不加上台灣大聯盟的觀眾),在台灣有過進場看職棒經驗的人絕非少數,但是,當我們進場看球時,有多少人注意到手上拿的門票上面的「觀看球賽注意事項」,存在諸多看似不合時宜的定型化契約條款?

首先,第 6 條規定「為顧及觀眾安全及球場秩序,請儘量勿帶未滿 12 歲之兒童,如帶兒童時,成人應全程陪同並妥善照顧,避免意外發生」規定。在訂定的用意上應該是出於為企業經營者排除風險的單方條款,但是這跟現在職棒球賽,不管是球團常常有針對幼童的主題活動,轉播單位的畫面擷取也都會特別帶到幼童觀賽的可愛畫面;現今職棒所想要製造的是非常強調全家大小偕同到球場觀賽的氛圍,而有跟規定之間矛盾、大相逕庭之處。而這樣的規定也可能會讓在未滿 12 歲的兒童在球場發生事故時,尋求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時,遭受到困難;與其這樣,倒不如僅保留後段全程陪同的規定,並且告知目前大多數球場都已經有提供兒童遊戲室,也將這點更進一步地去要求各賽事主場球隊,應該要有兒童托育設施(目前多數常用主場已經有兒童遊戲室),才是更貼合職棒發展的規定。

其次,在攝影方面,第 10 條規定「為維護職棒選手之肖像權利,非經聯盟書面允許,觀眾不得攜帶攝影機具進入球場,且各式相機之使用不得搭配望遠鏡頭(300 mm及以上)或特殊效果鏡頭於球場內使用」。很直接大家都可以發現的問題就是,所謂的攝影機具在「觀看球賽注意事項」制定時,是由於當時具備攝錄影功能手機尚未普及、所以只想到攝錄影機?還是也包含手機?如果也包含手機在內,那這條規定本身讓聯盟潛在擁有排除任何存在攝錄影功能的手機出現在球場內的權利——當然這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上對於定型化契約的規範,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與其這樣包山包海的規定,不如保留像是後段針對特定裝備的限制,並且加強告知在場內攝錄影所得的照片、影片,使用上應該注意的限制,會比較符合現實。

再來看看第 11 條「票券持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對外散布任何賽前、比賽過程及賽後之相關訊息,所列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文字敘述、錄像、攝影、錄音等永久或暫時之重製品或其他與比賽相關訊息」的規定,更是完全限制了票券持有者去分享自己在觀看比賽所見、所聞的機會,這也牴觸了現今大家看球就會在臉書、IG 拍照、打卡分享等習以為常的行為,以及將像筆者這樣,會將比賽內容透過文字或影音敘述評論,來吸引更多人注意跟觀看運動賽事的觀眾視為敵對。當然這樣的定型化約款是否在法律上具備其合理性、又或是職棒聯盟會否真的據以請求是另外一件事情,但職棒聯盟這樣明顯在著作權法上撈過界、也無益於推廣職棒的規定,如果能夠有意識到當中不友善的成分,主動釋出善意修改,會是更為進步還有貼近消費者的做法。

在過往的消費場域中,企業經營者總是習慣站在高壓、管制的立場,去在定型化契約上去盡可能限制消費者許多行為權利,但除了定型化契約條款,不管在民法上或消費者保護法上,都會受到實質內容是否有違公平的審查外,考慮到職業運動是個特別重視消費者體驗、互動以及分享的消費領域,寫一套、做一套,不僅會讓那些偶爾去翻閱到「觀看球賽注意事項」的消費者感到敵意外,企業經營者在實踐的過程當中,諸多與自身規定矛盾的行為,也會導致未來真的進入法律論戰時,那些限制、涵蓋過廣的條款反而有可能被認為一部無效。與其如此,倒不如正面迎戰改變,提前在這些規定真的遇到問題前去修正,也能塑造職棒聯盟重視消費權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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