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 2018 年你該注意的「台灣運動與法律」事件
延續 2017 年的國民體育法修正,單項體育協會開放、改選理監事,雖然因為實際付費參加協會、成為會員的民眾不多,許多協會看起來仍是遭固有勢力把持,但是開放的過程讓理監事選舉不再只是形式上的過場。這讓許多固有勢力間為了避免大權旁落,必須進行些有跡可循的操作,於是包含棒協的前理事長陳太正、羽協祕書長李侑羽、網協祕書長劉中興、泳協前理事長許東雄、網協理事趙安華等人,就因為在這次改選中有蒐集人頭個資、灌水投票的事情,遭舉發後由台北地檢署偵辦。
全案本來將以認罪緩起訴終結,但經高檢署撤銷緩起訴處分、再議發回後,由於認罪在先,而緩起訴的要件是以「被害人同意」為前提——本件被害人僅在個資法部分恐高達數千人,當然難以一一同意,那麼本件很可能遭起訴、進入法院公開審理。運動界固有勢力間的盤根錯節將首次在司法程序下接受檢視,過往許多關心運動改革人士,是該好好利用這次司法的突進,掀開過去「體育界的事體育人自己管」這層面紗後的真實。
其次,是台灣職棒面臨到許多制度有待法制化的課題,從球員工會依據團體協約法向 Lamigo 球團、職棒聯盟進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加上 2018 年底職棒聯盟公布的仲裁制度,勞方跟資方間全面地對抗與談判恐怕勢在必行。尤其今年的世界 12 強賽的預賽將在台灣舉行,由於關係到 2020 年的東京奧運,屆時一定又會是台灣的比賽場場爆滿,由辜仲諒執掌的棒協,和職棒聯盟、各球團,乃至於球員工會間組訓賽等事宜,如何協調、整合出最大共識跟戰力,將會被球迷們高度檢視。
但不僅僅是勞方跟資方間,澳洲組隊參加二軍,但琉球、崇越被打回票,當中的拿捏成與不成的標準關鍵何在?加上愈來愈多台灣球員冬天選擇到澳洲打球,台灣跟澳洲是不是會有更多制度上的合作,也該在法制層面去考慮;王柏融在職棒聯盟跟日本職棒沒有加盟協議的情況下,自行開發入札制度(註),隨後也在超出預期的金額下成行,而職棒聯盟也藉此機會跟美國職棒大聯盟有了球員合約的協議,許多非傳統運動界的專業人士,也陸續出現在這幾年職棒制度變革的過程中。
有一個潛在、影響甚大,但還沒爆發的法律議題,是職業運動賽事轉播權,我們曾經同樣在本刊討論過,過去一年職棒各隊分開將自己轉播權出賣,聯盟在這方面已經幾無介入餘地,會否影響聯盟未來資金?而中信兄弟跟富邦悍將本身出資集團,又都擁有自已可以出資、決策影響的頻道。這件事情,讓未來轉播權歸屬有更多錯綜複雜的利害關係存在,作為法律界、政治界出身的會長吳志揚一定不會毫無察覺,但卻選擇擱置不提。
這個問題,對於下一個最有可能(再次)邁入職業化的籃球運動來說,也同樣茲事體大,本季的 SBL 在被富邦集團占關鍵出資跟決策權的 Win TV 取得轉播權後,富邦勇士與 Win TV 間的利害關係有無被考慮在內?而從 SBL 要轉入職業化,轉播權利金會是各隊財務相當重要的來源,這個利害關係會不會在各隊討論職業化過程中耿耿於懷?舉例來說,Win TV 在宣傳、報導 SBL 賽事的過程,有沒有必須要遵守某些中立、平等的原則?但若富邦的球隊以向 Win TV 購買廣告、業配的名義,有著更多的曝光,那對於其他球隊來說是否公允、又該如何避免?
最後,由於寶島夢想家籃球隊在第二季亮眼的成績、票房,已經開始拉升自己在球員心中的地位,他們以大筆薪資將田壘簽下也有這樣的宣示意味,未來寶島夢想家跟 SBL 各隊間勢必將會有更多的競爭,除了會不會有挖角、交易、租借的情況產生之外,SBL 各隊間目前還有選秀制度來做為各隊爭取學生球員的路徑,但寶島夢想家則就沒有這樣的限制在;未來寶島夢想家、SBL(乃至於可能發展成的職業聯盟)之間,會不會有更多公平交易法上的互動?美國反托拉斯法關於卡特爾組織的討論會否藉此引入?值得觀察。
註:日本棒球機構為了保護日本職棒球團的利益,1998 年與美國大聯盟協商出所謂的「入札制度」,凡效力日職的選手,在尚未取得海外自由球員資格時,若想挑戰大聯盟,須先取得原球團同意,球員經大聯盟各球團公開競標,向日職球團買斷球員,入札金等同是對於原球團的補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