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L 到職業化之間的距離

在 2018 年底,超級籃球聯賽(簡稱 SBL) 委員會召集人、大力推動 SBL 職業化的民進黨籍立委高志鵬,因貪污遭判刑四年半定讞,也讓一些仍然關心 SBL 職業化進程的球迷,再次討論起 SBL、或是說籃球運動在台灣職業化的議題;然而,許多的討論都因為缺乏對於「職業化」的定義,直接落入方法論上,例如主客場制、球員薪資結構、選秀、行銷、洋將制度等討論。但是,當你沒有從定義上去理解「職業化」跟「沒有職業化」的差異,也就無法理解對於出資者或參與者來說,制度面上產生哪些利益的變動,會影響其意願。

一般來說在國內大多數討論職業運動的學術論文,對於職業化的定義大體上為運動組織要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企業化跟商業化,法律用詞上來說就是要有成立以職業運動為事業、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法人,並且以舉辦的運動賽事周邊收入作為營利來源,包含門票、廣告、周邊商品、轉播權利金;在搞清這樣的定義後,我們對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當中的相關條文,就很快可以知道目前出資的企業對於職業化還興趣缺缺的原因何在。

簡單地說,目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對於企業捐贈: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須以非營利為目的)。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這五個項目上的花費金額,可做為企業稅目上費用項目、且數額無上限的租稅優惠;由於目前 SBL 各隊尚未職業化,沒有要求球員必須是獨立(職業運動為目的)法人下的員工,因此 SBL 球員都還是可以掛在「高獲利的」母企業體本身的企業員工,他們參與的運動賽事即是事業單位的員工體育活動,因此球員薪資本身就可以做為母企業體的人事費用;此外,相關開銷也都可以透過條例上的規定,來讓「高獲利的」母企業體享有租稅優惠。

請注意,之所以不斷強調母企業體的「高獲利」,正是因為高獲利所以會有租稅誘因,這些支出享有的租稅優惠對他們來說才有意義。然而,回到前述職業化的定義,今天一旦職業化後,母企業體必須另外出資成立以職業運動為發展目的、獨立的公司法人,而球員的薪資也都得掛在這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名下,這些球員的薪資便無法繼續列在母企業體的人事費用帳下,相關支出也不再被認為是事業單位的員工體育活動推行。

再者,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並沒有對於「運動營利直接產生的所得減免」這樣的租稅優惠,對於出資的母企業來說,在沒有職業化之前,花錢在運動事業上雖然不能因而獲利,但肯定這些花費都可以拿來在租稅上有所減免;而職業化之後,就算可以獲利,但獲利的部分沒有租稅優惠,卻有可能因而讓自己的花費沒有辦法在租稅上享有跟本來一樣數額的減免。兩相比較之下,姑且不論職業運動本身能不能獲利這個有點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但至少在租稅優惠上肯定就有不同的狀況。

固然,2017 年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正,讓政府或公營事業可以在比例不超過 50% 的情況下投資運動產業,但綜觀整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設定,概念上還是抱持著「投資運動是賠錢」的思維來去做展開,給予的優惠都是「花的錢可以抵稅」、「政府會願意跟你一起進來花錢」,這樣的假設卻跟職業運動「營利為目的」的最基本前提相矛盾。是以,是否應該在整個通盤基礎上去做修正,實值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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