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化的問題在誘因,不在名稱

在運動圈討論已久的「籃球職業化」議題,近日有了重大的進程,職籃籌備處祕書長唐旭鴻、球界知名人士李亦伸在5月28日召開說明會,宣布今年11月2日一定會成立職籃,只要有四隊加入就會開打,目前為止是金門酒廠、台灣啤酒以及台灣銀行三間國營事業所屬球隊會加入;但已經不再參與 SBL 超級籃球聯賽、球隊重整的達欣,投入籃球運動最久的裕隆,以及近年來經營最有感的富邦、璞園都抱持保留態度,則讓籃球迷感到憂心。

許多論者,包含這次的說明會參與者,在討論「團隊運動職業化」議題時,都缺乏對於職業化真正的定義跟概念,不只常常讓職業化議題討論陷入一些過於下位的問題,例如主客場、洋將、薪資乃至於行銷等「營運層面」的討論,更讓主事者不會去針對「經營者」跟「參與者」的誘因層面來去做制度上的思考跟促進;這樣思考上的侷限,直言之,跟過去運動圈人才培訓,在相對封閉的進入管道,多半以運動專項技能、或頂多結合運動科學、訓練,以及運動管理為主,而缺乏法律、財務、企管、稅制等方面專業的人才參與有關,而開放這些人才參與的個案,例如 Lamigo 桃猿、寶島夢想家,則都有很好的創新跟成效。

誘因層面有哪些?對於出資者來說,在現今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下,「企業內部成立一個單位、球隊」,與「企業出資成立一個獨立經營、法人格的職業球隊」,基本上來說對於出資企業來說,根本是毫無差別,原因在於現在的運產條例租稅優惠,都是獎勵在出資者的支出、銷項,而非「從事者」的收入、進項;簡單地說,出資者「稅制上」的誘因,僅僅只是「花錢在運動上面可以抵稅」,於是與其額外成立法人格、財務、會計獨立的公司來職業化,那倒不如讓這樣的球隊,以企業內部單位的形式存在,不管在存續、帳目控管以至於人事配置上,都更為簡化,更遑論透過從事運動來獲利。

倘若,運產條例能配合修正,讓「運動事業經營者」在運動產業的獲利能夠在所得稅上有條件的減免,相信對於新創事業相關獎勵條例、稅務帳目有接觸的讀者,都知道這樣的所得稅減免,會讓投資者跟經營者,有很大的誘因跟動機去投入、並且讓許多獲利實現在帳目上。另外一個相關的例子,就是之前的運產條例修正、開放國營事業對運動項目的投資限制後,這次三間國營事業的球隊就都有率先表態加入。

換個角度改從「從業人員」來說,目前口中大部分的誘因都是「薪資變高」,但薪資變高本身是營運獲利然後經營者分配盈餘的結果,跟職業化並沒有直接的關聯。真正該具備誘因的是,當他們職業正式成為職業運動員時,在稅制上有可能享有的優惠;簡單地來說,現在很多的球員領的都還是事業體內一般的聘僱合約,而非運動員合約,因此在稅制認定上,即使有什麼跟職業運動相關且必要的支出,都無法去做列舉抵減。

當然之前在《週刊編集》2017 年創刊第1期也特別介紹過「林若亞釋憲案」對於運動員收入應稅內容的影響,也就是未來不論是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都應該要可以列舉必要支出來在稅前扣抵收入;可惜在稅務主管機關最後公布的版本中,並沒有真正有感的優惠。這一方面也是當稅務主管在與各行業別的從業人員討論時,「運動員」由於現階段沒有職業化、真正領打球合約的量體過小的前提下,無法依照他們真正從事的工作內容來被獨立認定成一個運動人員行業,從而參與相關稅制改革、提供意見,針對運動員從事運動,必要、相關的支出品項跟金額,提供建議。

當然,至少這是一步改變,然而一旦沒有釐清球類團體運動職業化前、後,對於出資經營者、從業人員,在法律、稅制層面的差異,乃至於透過推動立法、規章建置來去提供這樣的誘因,那恐怕只會是一次無謂的能量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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