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政府對你們隱瞞真相,他們到底在掩飾什麼?」——日前澳洲報章媒體上的黑色頭版新聞,抗議的正是今年數月來,澳洲出現多起公權力以國安為由打壓新聞自由的事件。一個以保護國安機密為名的混亂體系漸漸浮現,利用法規的修訂與執法機關常規性的濫用,新聞工作者的隱私、人身安全——以及採訪、調查、報導的自由,都飽受威脅
當立法浪潮正逐漸、確實地威脅著澳洲新聞業報導國家事務的能力時,新聞組織的反應卻相當遲緩。
確實,對國安相關法律的猖獗發展,有些媒體渠道也曾鼓掌稱道,彷彿政府的口號比他們發掘真相的能力更加重要。
當澳洲聯邦警察(AFP)出現在澳大利亞廣播公司(ABC)雪梨辦公室,要求取得敏感新聞報導資料時,一股警察國家的怪異感油然而生。今年 6 月,澳洲警察才上門翻查過新聞集團(News Corp)旗下記者安妮卡‧史密特斯特(Annika Smethurst)在坎培拉的住處。這激起了人們對於這個腐惡國家的高度關注,而「自由媒體」發覺自己正身處其中。
會對新聞產業與其功能造成負面影響的幾項最重要法條,可區分為以下幾類:阻礙資訊獲取、將處理與發表國家資訊定罪、賦予政府得以追蹤監視記者的權限。
《衛報》找到的,是一堆繁雜的法規,其錯綜複雜與模稜兩可讓人眼花瞭亂。當中,國家安全的定義尚未確實,有效辯護理由很少,且僅管刑罰嚴重,多數判例卻都沒有參考價值。
為了更好地理解此危機的深遠影響,對這些法規的理解掌握,以及辨識「自由媒體」所面對的隱患相當重要。在一個理想的世界裡,新聞自由就如同議會選舉、獨立審判和專業公共服務一般,都是組成自由民主社會至關重要的成分。
屬於媒體禁區的東西
在刑事和民事審判中,2004 年訂定的《國家資訊保護法(刑事暨民事)》(National Security information (Criminal And Civil Proceedings))要求法院以祕密間諜模式處理與國家安全資訊相關案件。
政府得致函法院,指示法院該如何處理眼前任何與國安資訊相關的案件。且聽審本身為強制不公開,而在聽取當事人陳述後,法院得下令採不公開方式審理,且僅須向當事人及司法部長公布判決理由。
證人可能被迫噤聲,或被排除於訴訟之外,而證據也可能遭扣留。
報導這些案件更是不可能的。凡任何觸犯該法規的行為,都將獲處兩年有期徒刑。
我們目睹了一個受此壓迫和隱蔽的案例在聯邦法庭上演:坎培拉的律師伯納德‧科拉里(Bernard Collaery)被控洩漏澳洲政府機密,和非法竊聽東帝汶內閣辦公室。
政府想以「國家安全」為由,讓科拉里案採閉門審判的方式進行。
澳洲安全情報局(Austral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Organisation,Asio,簡稱澳情局)也特立《Asio 法》,將洩露該組織機密事務或「特殊情報行動」資訊的行為定為犯罪。而這也連帶適用於澳情局參與的非法活動或恐嚇行為。
而新聞工作者常常無從得知澳情局將哪些行動分類為「特殊」行動。因此,在後果不明的情況下,去報導某些事物有著極高的風險。而讓風險更鉅的是,被告必須自己對遭控罪名舉出「反證」(換言之,被告要自行舉證證明自己無罪)。
國家安全範疇內的多數法律內容,都顯示出一種重複的矯枉過正,即根據不同的法條,也能懲處同樣的罪行。
可以想見,《澳洲安全情報組織法》「特殊情報行動」條款規範下的某項犯罪行為,也可能是《刑法》近來修訂的「祕密情報」條款規範下的犯罪行為。
所以,就那些深探機密情報組織事務的記者而言,檢察官可能擁有兩次求刑機會。
記者的危險區域
去年年中,澳洲《刑法》第五章第六條為政府內部人士建立了一種新型罪狀:吹哨人,即那些揭露當局視為機密事務的人。該法也一併將從內部人士那邊獲取情報,並加以報導的記者定罪。
這樣立法的精神,旨在嚴加箝制從內到外的洩密行為。
這直接攻擊到關乎公眾利益的新聞工作,其很大程度地仰賴祕密線人提供與政治權力操作、濫用方式相關的爆料。
可能招致刑事制裁的消息種類五花八門。基本罪行刑罰為兩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嚴重罪行則至多可達十年有期徒刑。
我們已經看到政府應用法規壓下了許多報導,而判例都涉及外國政治領導人。Securency 印鈔公司海外行賄案便是其一,由於政府欲避免外交窘境,案件相關報導曾受到超嚴格禁令限制。
適用於從現任或前任公務員獲取資訊的相關法律條款,很可能讓新聞工作者和其他單位(如人權組織和部落客)在無意識下觸犯法律。
此類情況中真的有其正當性的,只有與保密或最高機密的資訊,或一經傳播便將危害澳洲人民安全、戕害公眾健康安危,以及會干擾調查、預防、起訴罪犯的資訊。
曝光此類資訊的刑責為五年徒刑,外加因「處理」祕密資訊的兩年刑期。
對記者而言,即便打開之前對內容一無所知,但光是收到內含機密資訊的信件,也許就足以構成控告新聞採寫者的依據。
對於那些相信發布與處理此類資訊,屬於公眾利益範疇的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有一辯護理由:關於公眾利益的定義範疇,法官的看法常與那些被告媒體有所不同。
此一辯護理由不只適用於記者,也適用於在記者指揮下工作的編輯後勤人員。然而,這卻不適用於吹哨人,顯然也不適用於獨立公民記者和其他個人(如人權倡議者),因為他們都不是新聞媒體「從業」者。
還有其他更難用上的辯護理由,如先期公開資訊(prior publication),或向相關調查機構舉報弊政。
間諜
在澳洲,當一名間諜可能負上嚴重的法律責任,而且至多會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
這是去年 6 月,澳洲通過針對間諜相關活動的《刑法》修正案之後果。這項修正案由司法部長克里斯蒂安‧波特(Christian Porter)公布,將之介紹為破壞間諜活動、打擊外國勢力、尊崇國家安全等系列改革的一環。
向「外國委託人」(即外國政府、政黨、恐怖分子或跨國組織)提供資訊一舉,在新版刑法中被正式定罪。
一旦國安相關資訊或機密——或甚至任何資訊——在經手後,最終落入「外國委託人」手中,且會戕害到澳洲國安,就屬此類犯行的範疇。刑罰從 20 年有期徒刑至終身監禁不等。
對於記者而言,危險就潛伏在不遠處。聯合國、聯合國旗下任一組織或半島電視台,都算是由外國勢力掌控;可想而知的是,這些單位全都可能會從記者那邊獲取訊息,作為研究或新聞彙編的一部分。
就如同我們在證人K和其律師科拉里一案(註)中所見,檢察官對於什麼能構成損害澳洲國安的定義寬鬆。有罪判決並非取決於國安是否「確實」受損,而且,潛在罪犯心中也無須有一個特定的外國委託人存在。
被告媒體唯一可主張的辯護理由,只有先期公開資訊——即其他人已先發表過,也有足夠理由相信再次發表不會戕害澳洲安全的資訊。還真的是極小的幫助。
窺探記者
近來有數個能夠強化國家力量,並用以監視新聞工作者與媒體組織的方式出現:中繼資料規範與反加密規定都是其中之一。
2015 年的《電信(攔截與存取)修正案》(Telecommunications (Interception and Access) Amendment Act 2015)規範下,電信公司被要求在創立兩年後上交用戶的中繼資料。
國安相關組織,包括聯邦警察、澳情局和州警,都能以執法目的為由取得這些資料。能夠取得資料的組織名單又長又令人不安。
第四種狀況則有著掩人耳目的保護作用:取得新聞工作者中繼資料的真正目標,是為了直接找出執法機構必須申請特別授權令,才能夠調查的消息來源(也就是,可以直接繞過申請授權令來找出記者的線人)。
只要有與機構的運作有關,任何人的中繼資料都可供澳情局讀取,而其他安全組織也可以就下述三個理由讀取所有中繼資料:刑法執法、尋找失蹤人口,或者處以罰金的執法。
許多新聞報導都會踏進這些範圍:失蹤兒童、公司詐騙、濫用民政服務資源(如健康或教育)、政治與/或行政失當、貪污、家暴——事實上,這涵蓋了所有重要報導與大部分的每日新聞內容。
所謂授權令只不過是名義上存在,而在這種窺探做法被常規性地濫用之下,所謂對記者和其消息來源的保護,也根本不存在。
聯邦政府民意調查官日前透露,一名記者的資料已在西澳大利亞州被非法獲取,而在澳洲首都領地(ACT),資料顯示在 2015 年 3 月 11 日至 10 月之間,該區警察曾非法取得市民中繼資料多達 3,365 次。
公民記者、業餘時事評論員和人權組織則連假授權令的庇護都沒有。
授權令一經核發,便會維持機密狀態,披露授權令的存在將構成犯罪,可被處以兩年牢獄之災。授權令的申請可由許多不同人員聽審,視情況而定:聯邦法官、行政上訴仲裁庭(AAT)成員,甚至檢察總長本人。相關當局必須確保這項授權令符合「公眾利益」。
近來傳出在《電信修正案》其他規範下,有78%監聽授權令不是由法官簽署核准的,而是由澳洲司法體系中最為雜亂的機構——行政上訴仲裁庭的成員簽署。
在去年選舉前那一陣製造恐懼的亂象之中,又通過了《電信暨其他立法修正(協助和存取)案》(Telecommunications and Other Legislation Amendment (Assistance and Access) Act),另一種直接攻擊新聞產製過程的措施,專門針對新聞業常用以保護消息來源的加密通訊方式。
該法案要求電信公司必須協助澳洲國安組織駭入其用戶的加密資料。它同樣適用於一系列聯邦法律所規範的不公開法院授權令,其中警察可以合法窺視那些毫不知情的目標對象。
聯邦警察、澳情局、澳洲通訊局(ASD)和州警都能要求、或強迫電信公司駭取其用戶資料。此類法律適用正在調查可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罪行(即相當大量的罪行都適用)的相關機構。
而在嫌疑人裝置上安裝惡意軟體,或移除加密設定,也可能是該法的副作用之一。
警察還可申請「隱蔽電腦訪問」授權令。若獲准,這項授權便不需要經正式核發程序,而警察便能在無任何人知曉的情況下駭進一台電腦。
這項法案可能會讓政府的手更深入國內新聞編輯室,以審查或阻撓新聞產業。
最終……退一步,海闊天空?
我們還可以繼續細數各種近期發展。舉例來說,2019 年《刑法(散播令人不適、暴力內容)修正案》(Criminal Code Amendment (Sharing of Abhorrent Violent Material) Act),適用於在自家網站上「刊登暴力、令人不適內容」的媒體組織。
實際上,恐怖攻擊的音檔和圖像也可以被囊括在內,儘管記者可能有一個更為模糊的「公眾利益」可當辯護理由。而若辯護失敗,罰金相當高昂:自然人將被處以三年徒刑或 210 萬英鎊(約 8,131 萬台幣)罰金,或兩者皆有,而企業則將面臨 1,050 萬英鎊(約4億台幣)罰金,或營收的一成,端看哪個金額更高。營收也包括了全球收入。
今年這項法案加入了前述種種舉措的行列,將一同為記者和他們的線人吹起鶴唳風聲。
這是一系列為了強化國安與機密所制定的大量、雜亂的法律。它們盤旋在新聞編輯室上空,伴隨著關於是否有特定法條適用、有哪些有限的辯護理由可用、又是否該準備好「牙刷」的種種不確定感。
在一個安全機密的過激體制建立過程之中,澳洲政府在新聞業的咽喉上,套了一只緊箍圈。新聞業者則發覺,如果迴避掉與濫權相關的報導,轉而做像是如何煮蘑菇雞蛋捲的主題,不只能風險降低,或許還能帶來更多獲利。
註:證人 K 在 2012 年揭露當局於 2004 年監聽東帝汶政府,以幫助能源公司取得百萬美元合約。他和其律師科拉里於去年遭控違反國安法,證人 K 已於今年認罪,而律師仍在爭取無罪。
後記:雖然退一步就有安全又多金的寬闊天空,雖然政府或是點擊率都推著新聞從業者倒向「蘑菇雞蛋捲」,面對妥協的誘惑,澳洲媒體人仍以「#知的權利」(#righttoknow)運動回應,於 10 月底開始,各大報章、電視媒體紛紛以「黑色頭版」抗議政府近年來一系列打擊新聞自由的做法,吸引全球關注。運動仍在繼續,文中提到的多起爭議案件也仍在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