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甫結束的 SBL 超級籃球聯賽冠軍戰系列賽的最後一戰,比賽的最後 36 秒時,比數仍然是相當有懸念的 76 比 71,僅僅領先 5 分、兩波球權的璞園建築,被守到進攻時間剩下 5 秒左右,後衛彭俊諺在右翼往中切入吸引包夾後,傳給在籃下無人看防的中鋒吳岱豪,由吳岱豪在籃下單手灌籃,將比分差距拉大到 7 分,鎖定勝局;若是這幾年稍微有關心 SBL 新聞的球迷,與電視轉播的球評,應該都會立刻聯想到吳岱豪也曾經是對手富邦勇士籃球隊的一員,後來因為遭到提前終止合約、還走入訴訟這件事情,因而格外有感觸。
對於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筆者來說,吳岱豪與富邦球團(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的這件訴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99 號判決),本來是相當有機會成為台灣職業運動發展上相當具指標意義跟啟發性的案例,雖然職業運動員與球團間的訴訟已非稀罕,但是大部分的案例是衍生自職棒簽賭案件相關的賠償,又或是較無涉職業運動本質、性質上比較接近一般勞動契約爭議的案件。
但是吳岱豪所涉及的這件官司,有幾個特殊之處;第一個是吳岱豪當初是與富邦球團的前身台灣大雲豹簽下複數年合約(101 年 8 月 1 日到 107 年 7 月 31 日),然後卻在 104 年 5 月 2 日遭到提前終止,第二個是這件案件,球團方跟球員方的攻防重點,是側重在球員場上表現,這從判決全文中球團(即為引用文字當中的被告,而吳岱豪為原告)主張提前終止的理由為:「原告代表台灣啤酒籃球隊參加 SBL 期間,表現優異,被告乃與原告簽訂系爭委任契約,然原告簽約後表現不佳,成績嚴重衰退,更因喝花酒而登上新聞版面,經被告於 104 年初發給改善通知書,以 SBL 第 12 季為觀察期,然未據改善,且每況愈下,被告乃依系爭委任契約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約定,於 104 年 5 月 2 日發函向原告表示終止契約」、「被告辯稱:原告簽訂系爭委任契約後,表現不佳,成績嚴重衰退等語,已提出原告之表現數據、成績為證」可以看得出來。
吳岱豪方也試圖提出抗辯,主張「原告於超級籃球聯賽(下稱 SBL)第 11 季、第 12 季之表現數據下降,係因教練調度致上場時間壓縮,僅能在垃圾時間上場而無從發揮實力」,對於籃球數據稍微熟悉一點的球迷,看到吳岱豪方的抗辯,應該會馬上猶如膝反射一般,馬上希望吳岱豪方會能夠提出「效率值」(PER)、「場上時間分數正負值」(Plus/Minus),甚至是上場時的兩隊比分差分析,甚至是搭配陣容的分析(Line Up),來去抵抗球團方提出的基本個人數據(該季吳岱豪的傳統數據為上場時間 14 分鐘、投籃命中率 39.8 %、3.9 分以及 2.7 籃板)。
令人有點遺憾的是,吳岱豪方在提出這些抗辯後,沒有進一步加以舉證說明,經法院認定「未據舉證,難認可採」,因此沒能將這個訴訟的攻防重點精緻化地深度討論,我們回過頭來看,這也算是一個非戰之罪,因為當你去試圖想要計算上述那些數據時,基本上一定不用去期待 SBL 的網站會直接有那些進階數據,即便你願意嘗試手動去計算,也沒有逐次攻防(play by play)的紀錄,變成如果吳岱豪方打算提出這些數據來抗辯,可能要自己去聲請調閱每次比賽的影片、然後從頭看到尾,將自己有上場的時間點找出後,再去剪輯、計算,可想而知這會是個曠日廢時的工程,更不用提這些工作做完之後,還缺少可以比較的範例、以及這些工作時數背後相對應的律師費用。
近年來由於職棒球員工會的努力,職業運動的勞資關係議題已經逐漸在球迷中發酵,包含近期依據團體協約法請求裁罰的新聞事件,也開始累積更多的法律棒(籃)球實例可供參考,可是回歸到運動產業本質最注重的還是球員場上的表現,若是球員、教練們,體認到數據的紀錄、計算以及建置上的精緻化,會在未來對於自己的待遇條件更有保障、更為具體(一如同當時王建民與紐約洋基在談薪資仲裁時,勞資雙方至少都能振振有詞地提出許多數據來佐證主張),不再只是便利於轉播單位場上的分析、或球迷的討論深化,也許會更願意加把力來推動吧。